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接受申诉人的申诉后,发现申诉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时,在查明该申诉案件归属后,主动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的制度。
2)管辖权的转移
经批准,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决定把属于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转(送)给不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辖的制度叫做管辖权的转移。如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省一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但省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将某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给了某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受理。
管辖权的转移和移送管辖的重要区别是:移送管辖是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处理;而管辖权的转移,则是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把属于自己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交给原来没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从而使其取得了对本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规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中,也应适用这一原则。这样可以使审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不致因管辖权问题无休止地拖延,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及时处理。
(4)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定管辖
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已发生管辖权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或因特殊情况出现,而决定由某一劳动争议仲裁的一项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7条规定: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