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被)请人
姓 名:张某 性别:女 国 籍:中国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
出生日期:1981年4月3日
工作单位:上海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 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电 话: 邮 编:
被(申)请人
单位名称: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
单位性质:外商投资企业
代表人姓名:赵某某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单位注册登记地:上海市某区某路某号
电 话23456789 邮 编20000x
请求事项:1、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春节三天的加班工资9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张某于2006年8月经招聘进入被申请人某某电器(上海)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6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出纳,每月工资2000元,当月工资于下月5日发放。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工作期间,申请人任劳任怨,有时根据被申请人的安排加班加点,但被申请人从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008年3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上写明,申被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被申请人将支付申请人工资至2008年4月14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2008年4月14日,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退工手续,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现申被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08年4月14日解除,故要求被申请人办理退工手续。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故要求被申请人补足申请人2008年春节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1年8个月,故要求被申请人按2000元/月支付申请人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