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新规定,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确定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此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充分维权。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劳动者无须交仲裁费
以往的有关条例规定了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应于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适当延期,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即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期限最长不应超过90日。但现实中,对于仲裁机构的审限并无监督机制,超过90日审理期限当事人亦无救济途径,故而造成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期不得超过15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是说,不管仲裁机构是否作出裁决,只要超过60日的最长审限,当事人即可向法院直接起诉了。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交纳仲裁费用。这是第一次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了劳动者无成本的维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