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之间的关系(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华老师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 条规定来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起始之日,仲裁申诉期与诉讼时效虽然制度设置不同,但也有许多相似之处,故 对于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但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的正当理由的,应依法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基于申诉期的诉讼时效的性质,故也应存在申诉期的中止与中 断制度上的设计。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 对于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以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 义务时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五)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后,出现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时,法院的最终裁决可能出现如下结果: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变更诉讼主体包括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从而做出裁决。对于第一种情形而言,存在原告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可以直接起诉。因为 这个劳动争议事实本身已经过了仲裁程序,仲裁主体认定的错误是法院应当纠正的,对于已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六)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一致的赔偿、补偿协议,法院应依法对于这个赔偿、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对于违反劳动法的强 制性规定的内容或有欺诈或胁迫存在的情形,法院应予以确认其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赔偿、补偿协议只要涉及到劳动关系纠纷的争议仍应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 仲裁,但不涉及劳动关系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七)关于仲裁委员会做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裁决的效力问题

  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仲裁案时,往往会出现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裁决,对于这种裁决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情形下准许劳动者或当事人一方 可以依法在申诉期间内再向仲裁委员会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故基于此,我们认为,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决定不服,依法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其原因在于对于准许撤回申诉或按撤回申诉处理的情形应视为该案的劳动争议事实没有经过仲裁这个前置程序,故 人民法院对于此种情形是不能直接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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