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递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各项:
(1)本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联系电话(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
(2)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地、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电话或手机号码)等;
(3)申请请求事项(一项或多项),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4)现有书面证据的名称、视听证据的简要说明、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签名,落款日期。
二、仲裁请求事项应当明确具体。涉及费用的,应写明具体数额及计算标准。申请书中对事实的叙述必须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针对争议的要点叙述。
三、申请书用语要准确、字迹要清楚、页面要整洁、不得拼接、粘贴、挖补、涂抹。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的空白申请书文本,只有头尾两页(A4纸),如申请人要写的事实及理由内容较多,头尾两页不足书写的,可自行增加中间页,但中间页的纸张和尺寸应与头尾页一致,申请人也可以按照申请书要求,用A4纸自行打印申请书,但签名栏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或按捺指印。
五、申请书一式两份应提交正本和副本(副本数按被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必须用蓝黑钢笔、毛笔、签字笔书定,或者用打印机打印。
六、申请人本人无法书写申请书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或打印,但申请人本人应在签名栏签名;无法签名的,蘸红色印油按捺指印。
七、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时,申请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应到场,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其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
八、劳动者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或权限。代理人是律师(法律工作者)的还应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证明材料;代理人是其他自然人的应提交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