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开庭审理
仲裁部门受理案件后,依然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的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其他人做为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代理人的,应填写《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开庭审理包括申诉与答辩,仲裁调查,举证质证,仲裁庭辩论等程序,在各个环节中,当事人应当遵守仲裁纪律,听从仲裁庭指挥。在仲裁庭调查程序中,主要是仲裁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当庭调查,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讲清事实。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证据,并注意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提供证据。在辩论程序中,当事人要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申诉人的申诉要求进行阐述,尽量观点明确,言简意赅。
三、调解与裁决
调解可以在仲裁活动中的任何时进行,只要当事人有调解意愿,仲裁部门就可以进行调解工作。一般情况下,在仲裁庭辩论结束后,如双方有调解意愿,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并且,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调解协议达成后,仲裁庭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经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应当自觉履行,不得就争议的问题再行提出仲裁申请。当事人不同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节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后,制作仲裁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也有不同之处,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不得就仲裁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执行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在规定的15时效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按照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执行,承担义务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