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无论是用人单λ还是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后此类案件就进入一般的民事案件一审程序。但2008年5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此程序作出了全新的规定。笔者碰巧遇到一起用人单λ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裁决的案件,对新法规进行了一次切身实践,过程中遇到一些全新的问题,将这些问题列在此文中,以助同行或其他当事人在处理同类案件时可以按图索骥,少走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λ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Υ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α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实践经验:
1)适用范Χ:仅适用用人单λ一方;仅适用第四十七条所例举的案件。
2)诉讼时效: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而非十五日。
3)受理法院: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而非基层人民法院。
4)文书形式:不是起诉状,而是撤销裁决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