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注意事项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3、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