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仲裁程序(2)

劳动仲裁2018-11-28才子老师

  6、仲裁员的更换

(四)仲裁审理方式

  1、开庭审理为原则,书面审理为补充(要求当事人协议不开庭)

  2、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补充(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五)特殊问题

  1、撤回申请或者视为撤回申请

  A、撤回申请,撤回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仲裁(原仲裁协议依然有效)

  B、视为当事人撤回申请处理:

  a、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b、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注意对比:仲裁中无拘传制度,且由于仲裁纠纷均为财产纠纷,故无必须到庭的被申请人这一概念。在民诉中,对于非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缺席判决;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先延期一次,再通知不到的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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