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律相关问题(3)

劳动仲裁2018-11-28王华老师

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根据《劳动法》第81条、《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三方原则,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优势:一是给劳动争议当事人以公平感和可靠感,从而赢得其信任;二是三方成员具有各自的劳动关系方面的专门知识,能够代表和反映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可以把不同方面的认识相互交流,有利于争议、全面、公正地解决;三是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的一些不同意见或不易形成定论的问题和认识,可以由三方代表通过各自的渠道反馈至有关部门,有利于决策和立法机关在日后工作中充分考虑、协调各方的利益,使政策制定和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切实可行;四是当出现集体劳动争议以及罢工、集体上访的群众性事件或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时,可以及时介入各方面的力量加以妥善处理,从而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如何受理集体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第36条,41条至44条规定: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或者促成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召开协商会议,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自送达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或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制作裁决书送达当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仲裁庭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仲裁委员会对受理的集体劳动争议及其处理结果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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