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法律相关问题(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劳动争议仲裁有什么特有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除了基本原则外,由于其自身有着与其他制度不同的特点,因此,还应遵循其特有的原则,主要包括:

  1. 三方原则。劳动劳动争议仲裁的三方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的构成中。仲裁能否公正,决定于仲裁组织的组成是否公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部门的代表组成。由三方代表组成仲裁委员会,是由于三方面的代表来自不同的组织,能代表不同方面的利益要求,而且各自又具有劳动关系方面的专业知识,能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提出意见,因此更有利于争议的及时、公正的解决。

  2. 强制原则。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劳动

  争议的处理,实行选择调解、必经仲裁、最后诉讼的处理体制,其中是否经过调解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而仲裁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只有经过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强制原则还体现在:仲裁的提出无须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申请,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受理;仲裁庭在调解无效时,依法行使裁决权,径自对劳动争议作出裁决;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不履行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独立仲裁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依法独立对劳动争议案件行使仲裁权,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权统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行使仲裁权时,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4. 一次裁决原则。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我过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次裁决制,即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在作出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后,仲裁程序即行结束,当事人如不服,不能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进入司法审理程序。按照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实行一调一裁两审制度,经过三种程序、四级或三级处理,调解、仲裁和诉讼有机地结合,劳动争议基本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5. 不同举证责任。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在行政诉讼中,争议的标的是行政主体根据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单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处于被动地位,因此举证责任应由掌握证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即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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