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申请与受理(3)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一)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 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 响案件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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