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鉴定/勘验函
×劳人仲鉴/勘字[20 ]第 号
:
本委受理 与 劳动人事争议一案,双方当事人对表示异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当事人未就鉴定/勘验机构达成约定,本委指定)由你单位进行鉴定/勘验。鉴定/勘验内容及要求如下:
1.
2.
请将鉴定/勘验结果于 年 月 日前函复本委。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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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鉴定/勘验函(存根)
×劳人仲鉴/勘字[20 ]第 号
受委托单位:
案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第三人:
鉴定/勘验内容:
1.
2.
签发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二○ 年 月 日
《委托鉴定/勘验函》说明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