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系某公司员工,在乘坐公司车辆工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小张受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公司支付了首次医疗费。经诉讼,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后小张因镶牙治疗要求公司支付二次医疗费,公司拒绝。张某遂将公司再次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小张诉称,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2007年11月30日,在乘坐被告车辆为被告送货过程中,被告车辆发生追尾事故,被告负全责,原告受重伤,四颗门牙脱落,在医院治疗时未修复脱落的门牙。首次医疗费被告已支付。2008年10月原告就赔偿问题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共43 978元。2016年10月原告因镶牙治疗花去医疗费共12 183.76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此费用,被告不予理睬。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二次医疗费。
被告公司辩称:在原告诉被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被告已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43 978元,该项费用完全可以满足原告镶牙费用之需,且镶牙并非对伤情的正常治疗,而是属于整容矫形范畴,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在原告诉被告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并未修复缺失牙齿,也未主张该笔费用,后原告对牙齿进行了修复,并要求被告赔偿该费用,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2183.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