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赵某主张终止劳动合同的生活补助费就不应得到支持了吗?不是。《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企业应当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补助费。当然这是个老文件,其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也应是个老概念,且被2001年10月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废止。但《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也是为了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职工权益的合理变动而延用了老概念并赋予了新内容。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复函》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本案中的赵某是2001年2月与北京某矿业研究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即《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2001年10月6日)前企业录用的职工。按照上述规定,赵某可得一个月本人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
(三)劳动合同终止时,农民工可否向用人单位主张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参保时,农民工的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要由用人单位去办理,由用人单位领到后再转交给农民工。按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参保时,要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偿或赔偿。所以,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