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诉权问题(3)

劳动仲裁2018-11-28三水老师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法律规定起诉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要看判决后法律文书的执行可能性及是否有利于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举例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该判决文书就没有执行内容。而且还产生了仲裁裁决书也不能生效的问题。因为,仲裁裁决书在不服的一方依法起诉后不发生法律效力。实体判决作出并生效后,裁决书仍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驳回诉讼请求的实体判决没有执行内容,会造成重复诉讼。如果生效,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出现判决书和裁决书同时有效,当事人依据哪个呢?如果不生效,法院驳回判决后仍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执行依据。作为另一方当事人还得进行诉讼。浪费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有一种例外:2001年4月30日起实行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维持仲裁的判决与驳回的理由基本一致,维持判决与裁决不能同时生效,二者效力不等。维持判决生效后,裁决不能生效。执行没有依据。因此,除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作出的驳回判决外,不能使用驳回和维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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