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案中,双方结算时陈某已离开电器公司,双方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对账的,况且陈某对于对账结果有权不予确认。从庭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来看,陈某对各项结算项目及最终确定的欠款数额均是认可的。虽然陈某在对账单中另行注明双方相关账目尚未结清,但该内容是否确实存在,陈某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且注明行为系陈某单方意思表示,故可推定双方账目已结清。对照讨论纪要的规定,本案可以按照民事案件处理。退一步讲,即使证据表面上似乎反映出陈某与电器公司之间可能尚有其他债权债务未结清,但也不应影响电器公司就双方已结算且陈某确认的部分主张权利。因为双方结算确认的部分实际并不牵涉劳动关系,其体现的完全是一种平等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