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与劳动仲裁(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二、商业秘密侵权案的劳动仲裁

  (一)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要形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1、以不正当手段直接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以金钱、财物等方法引诱他人泄露商业秘密;3、通过胁迫等手段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4、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不合法)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5、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即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6、用人单位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用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7、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道对前列违法行为获得的商业秘密,仍予以运用,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8。其他有损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对以上八种形态、行为人只要符合任何一项,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害赔偿的认定及其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100号《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款规定:……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计算经济损失,包括因形成商业秘密(如技术开发)所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和因侵犯商业秘密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必要时可通过审计部门鉴定得出结论,二是参照相关数据计算经济损失,如按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等规定计算损失,这要考虑约定和制度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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