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解析(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归纳以上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结合法理内涵和立法取向,从执行司法实践的追求效果来看,该案又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本案仲裁裁决书应该发生法律效力,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笔者认为分歧主要存在于:在二审目前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不同的规定,该仲裁裁决书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笔者观点认为:两种观点尽管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驳回执行申请更符合合法性和程序性的要求。理由如下:

  (1)执行以合法性为前提。合法性要求执行以法律文书生效为要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立案执行的法律文书以生效为前提,如果立案后发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2)执行以程序性为要义。司法行为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应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我国对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制度。如果当事人在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权是当事人的重要权利,在上诉期内上诉直接导致一审裁判文书不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是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着严格依法办案、依程序办案的要求,本案应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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