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3)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

  (劳部发〔1995〕209号)

  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请示》(京劳仲文〔1995〕38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国务院法制局同意,现函复如下: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主要是为了方便职工向仲裁委员会申诉。你局请示中所述职工系北京市居民,其工资关系在上海市,争议双方当事人是在北京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对该类争议的管辖问题,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1995年04月26日 实施日期:1995年04月26日 (中央法规)

  因此,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该劳动争议案并无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此致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