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办案规则(5)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