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劳动仲裁2018-11-28李一老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即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了四种情况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还规定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但是,这一系列的诉讼时效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是否适用呢?它与前述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有什么关系呢?

  实际上,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必然前置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视为等同于仲裁时效,即劳动者超过了仲裁时效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就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超过诉讼时效,劳动者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理由的,便有可能被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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