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程序(2)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5)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

  (6)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明书等。

  上述证明材料,申诉人能提供的应尽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没有,则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诉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庭审后退回原件。)

  (7)《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以上(1)至(7)项材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与劳动者第(6)项要求相同)

  (2)《营业执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庭审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应当自立案之日起7日内组成仲裁庭。

  1、注意仲裁庭的组成

  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使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集体劳动案件的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

  2、根据仲裁庭公布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确定是否申请回避;

  3、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先予执行;

  4、庭审前调解,属于必备程序。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即应当认定为反悔。

  (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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