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过申诉期限 申诉期限是指,申诉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提出书面申请,此60日为申诉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为超过仲裁申诉期限。超过申诉期限申请劳动仲裁,又不能证明有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将承担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2)不符合受理条件 申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就要承担不予受理的风险。
(3)相关请求超过法定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4)举证不力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该事实将不能得到仲裁委的确认,有可能导致败诉的后果。
(5)超过举证期限 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确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6)逾期或不提供鉴定材料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仲裁委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不预交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坚定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拒不提供证据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8)证人未出庭作证 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证人应当亲自到庭作证接受询问,否则将承担证人证明力弱的风险。
(9)拒绝提供送达地址 仲裁委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如果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经仲裁委告知后仍然不提供的,对申诉人不予立案;被诉人作为劳动者的,以其户籍登记中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被诉人为用人单位,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为送达地址。
(10)当事人未实际收到仲裁文书 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委,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仲裁委将按下列方式处理: A.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B.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