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仲裁案件第三人(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华老师

  另外,根据新制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可以列新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