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如果发现案件属于上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可以建议劳动者直接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处理,以节省劳动者维权的时间和成本,使劳动者能在一个相对短的时间内拿到被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从而解决其个人和家庭的生计等问题。但是如果劳动者对上述案件不愿意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仍坚持走调解、仲裁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不能推诱。
本条是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实体法律相衔接的一个条款。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中的法定义务,其中包括不得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对于用人单位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本法在总则中对这一制度再一次予以规定,并不是无意义的重复,而是有着以下的考虑:一是通过由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直接处理,可以分流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把那些事实清楚,用人单位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案件分流到劳动行政部门,由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进行处理,这样有利于发挥政府部门在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同时‘也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效率,使得有限的劳动争议处理资源得到更加有效的利用;二是有利于节约劳动者的维权时间和维权成本。由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的方式,直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等费用,可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维护;三是可以化解矛盾,预防争议的发生。对那些事实清楚,双方对案件事实基本上不存在争议,只是得不到执行的拖欠案件,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及时处理,可以避免由于长时间拖欠而一导致矛盾激化,预防和减少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