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3)

劳动仲裁2018-11-28王华老师

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由此可见,着重调解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手段贯穿于劳动争议的全过程。即使进人仲裁和诉讼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仍必须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才能做出裁决和判决;二是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勉强和强制,否则即使达成协议或者作出调解书也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快速增长,调解作为一种便捷途径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日益凸显出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所没有的优越性:第一,劳动争议通过调解解决,不仅节省了争议双方在人力、财力上的支出,同时也能够大大减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从而起到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的作用。第二,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如果能够在第一步就把问题解决好,那么大量的劳动争议就能够在基层被消化、处理。这样就可以在节约成本的同时,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大大减少劳动争议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调解解决争议的方式是民主协商,相互不伤和气,这种氛围下争议双方不仅容易达成一致,而且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也更容易让当事人遵守和履行。企业和劳动者在互谅互让中增进了解、消除隔阂,又反过来调动了企业和劳动者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四,充分利用、整合我国目前存在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调解委员会以及在街道、乡镇设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的调解资源,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于基层,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作用,对于劳动争议的合法、及时、公正解决很有好处。2006年全国处理劳动争议案件6.5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79%。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曾经研究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就是考虑到调解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但是,在进一步研究修改的过程中,为了预防人为地延长劳动争议的处理周期,并与司法实践中一贯实行的调解自愿原则保持一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仍将调解作为自愿选择的程序,但在总则中强调要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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