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

劳动仲裁2018-11-28李天扬老师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xx,女,出生xx年xx月,现住xxxx号,身份证号码:xx

  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诉人: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系公司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基本工资1800*125%=2250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0.5*3000=15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2896{3000 21.75*(103天 7)*2}+1931(3000 21.75*7*2 )=4827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000+3000+1200=7200元。

  5.请求责令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16年7月1日-2016年10月11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我叫xxx,我是2016年7月1进入被申诉人xx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公司)工作的,2016年10月11日提出辞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大致如下:1、新兴公司没有依法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我购买任何社会保险。2、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工资3000元/月,实行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5小时的工作制度(法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而新兴公司实行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又没有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3、2016年8月1日-2016年10月12日,被申诉人不仅没有及时支付基本工资,还在约定的工作日外安排我加班7天,也没有给我支付任何加班工资。

  2016年10月11日,鉴于被申诉人新兴公司迟迟没有依法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为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我感到自己的权利严重地受到侵害,于是向被申诉人新兴公司提出了辞职,但在离开新兴公司的那天,新兴公司既没有按照《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及时支付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也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是一个月后向我补发了2400元的基本工资,尚欠基本工资1800元、加班工资4827元,对经济补偿的事更是只字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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