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书面申请调解的,应提交"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调解的,由调解委员会代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名。
没有成立工会的企业如何设立调解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9条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8条规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