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范本(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经查:申请人于20xx年xx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最近一期劳动合同于2016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xx年8月1日至2016年xx月xx日止,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申请人月工资为xx元。20xx年7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人事调动函,将申请人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

  庭审时,申请人认为:除了7月1日的调动,被申请人还曾于6月口头称要调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所属物业公司工作,申请人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物业公司的,所以不愿意去;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原因是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申请人当天起未再上班。被申请人则认为:7月1日调动是因为营销部需要人手,调动后申请人同意并有上班,公司未解除过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营销部工作中不太胜任工作,公司决定对其进行培训,申请人拒不参加,公司一直未对申请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1、双方于2016年8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2、申请人工资表;3、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

  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证据有:1、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向申请人发出的人事调动函;2、20xx年9月17日的月度考评面谈记录表,记录申请人有3项需改善的工作,有申请人签名;3、被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0日作出的培训通知,称针对申请人在xxx园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一职,现安排申请人进行再培训。

  本会认为:申请人原为被申请人行政部保安,后于7月1日被调至被申请人营销部担任现场保安及接待员职务,申请人在函上签名并已到岗,双方已经就原合同岗位进行了变更,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第二次调整岗位和对申请人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申请人连续在被申请人工作未满10年,且双方最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应订立而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一倍的工资68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2条、第47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

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