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仲裁员:明确本案争议的焦点;
(5)请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如实回答本庭提出的问题;
(6)由各方当事人当庭举证和质证,请各方当事人依次出示相关证据并请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7)顺序:申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被诉方出示相关证据、第三方出示相关证据,同时由出示证据方说明其所出示的证据想要说明的事实。同时每出示一份证据,仲裁员分别作下列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此份证据有无异议?(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8)对所认证完毕的相关证据,由仲裁庭予以确认并当庭宣布认证结果。(有效,无效,待查)
举证:
(1)要针对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内容和范围进行;
(2)应客观,真实
(3)证据的来源,形式等必须合法
(4)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要宣读内容,物证要当庭展示,视听资料要当庭播放
质证:
(1)应围绕本案的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
(2)对任何一方所举证据可以互相审验,对其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
(3)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证人发问
(4)当事人请求庭后补充证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补充证据的期限,并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