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争议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争议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因身体残疾等原因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申请人需在笔录中签名或加盖指模。
二、依据
《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部发〔1993〕276号)。
三、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省属、中央、部队驻穗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广州市城区户籍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四)省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四、受理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五、需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劳动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事实和理由。申请书除提交正本外,还应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需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如有代笔人需注明);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