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应当了解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2)

劳动仲裁2018-11-28王新老师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类似上文罗诚的事情发生在下文刘女士身上,却有了完全相反的仲裁结果。

  当事人本人也需承担举证责任

  从成都来北京后,杨女士在一家网络公司做客户服务。由于拿不出有效证据、证人来证明自己曾经服务于这家公司,劳动仲裁部门最终驳回了杨女士申请。对此,仲裁法官表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诉人负有举证责任。因申诉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故驳回诉求。

  杨女士的这个案例还比较简单明了,实际上在大多数劳动纠纷中遇到的举证问题往往比较复杂,经常是双方均认为举证责任在对方。以下举一个医药公司与员工就拖欠工资引起争议的案件来进行说明:

  席先生于2007年3月被某医药销售公司聘请为其企业的总经理,双方签有《聘用合同》。其中约定:席先生月薪为税后5万元,其中60%当月发放,其余40%经考核后每半年一发放。医药销售公司每月15日发放席先生上月工资。2007年8月份后席先生没有再来公司上班,且双方均没有相关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自2007年8月份之后席先生是否提供劳动,公司是否应该继续支付其工资。席先生认为,劳动争议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公司认为,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工资,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被诉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前提是申诉人提供了有偿劳动,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支付劳动报酬,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其就有义务证明其已经向被诉人提供了有偿劳动。

  仲裁委认定席先生要求支付工资,就应当负有证明自己已经提供劳动的责任,因此最终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随后席先生又提起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官认定,原告主张2007年8月之后被告拖欠工资,前提是原告此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工资的请求应当由原告举证证明自己提供了正常的劳动。

  特别提醒:

  由此以上两个案例可见,除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之外,当事人本人也需承担举证责任。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举证原则》第十七条中明文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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