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97.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98.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99.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0.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的通知中要求,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当和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好《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
10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102.原《条例》包括15章178条,新修订的《条例》包括11章133条。
103.《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104.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包括改组、解散。
105.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06.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07.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 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08.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109.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11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111.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涉嫌违纪的党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