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答:该说法不正确;
发展党员应该把在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作为重点,使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成为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还必须明确,在把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作为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的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是一种党纪处分。
答:该说法不正确。
预备党员被取消预备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是指:经过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预备党员确实不具备党员条件,基本素质又很差,又没有继续考察的必要,应该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党纪处分中党员个人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对严重违反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主要有改组和解散两种处分形式。
2.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这里讲的“特殊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一)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
(二)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接讨论,接收为党员。
(三)追认党员,只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才有权批准。
3.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无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错误
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鉴定,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表现作出的评价。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既是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