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5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53.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年。
54.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5.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56.党员被依法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57.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9.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0.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
(开除党籍)处分。
61.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2.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6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4.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