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提高临时救助的针对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 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增强救助时效,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救难功能。农村低保常补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标准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发挥特别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2016年-2020年,加大“救急难”工作力度,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陷入生存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实施“救急难”, 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 防止因贫困而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十七)引导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建立政府救助和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慈善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启动搭建慈善救助供求信息平台工作,编制慈善救助需求名册,建立分级慈善救助资源数据库,做好慈善救助供需对接工作。
五、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
(十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级层面完善“数字民政”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增加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相衔接的功能和相关数据项,逐步实现两个系统信息数据对接共享。县级层面要在2016 年实现民政部门的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部门的扶贫“建档立卡”对象的台账比对和衔接。民政、扶贫部门协同制定两项制度衔接的统计指标,建立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和贫困统计监测制度,不断规范相关统计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反映贫困状况、变化趋势和两项制度衔接工作成效。
(十九)建立精准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