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十三)加强城乡低保统筹。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确保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协调。“十三五”扶贫攻坚任务完成以后,按照“法定量化”原则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平均补差水平。
(十四)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水平。建立农村五保供养标准量化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十三五”期间,按照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幅度, 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2020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切实加大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通过整合项目资源、加大本级投入、争取部门支持等途径, 逐年提高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能力, 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敬老院社会养老服务试点,逐步把敬老院打造成当地乡镇区域性养老服务平台, 为农村贫困家庭空巢老人、贫困纯女户家庭老人提供社会养老服务, 基本满足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对象的入院集中供养需求,并将生活在环境恶劣、不宜居住地区的分散供养对象,动员搬迁到敬老院 。
(十五)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水平。根据贫困群众医疗救助需求,加大各级财政投入,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和救助比例, 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 降低因病致贫风险, 缓解因病致贫现象。通过按定额付费实施专项救助与按规定比例常规救助相结合的方法,实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家庭重大疾病患者医疗救助全覆盖。取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限制,细化重大疾病救助标准,并突出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贫困家庭儿童实施重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