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区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全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事业单位发放高温津贴须报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发放渠道解决;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宁夏高温补贴发放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1、气温达37℃以上,下午暂停户外施工
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2、孕妇工作环境不能超33℃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