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征税范围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三、税率和征收率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发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