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录取
(1)学校根据排序材料,按A→F的顺序先后录取,录满为止。
A类.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校学区内的住房房产(以房产证、土地证为准,下同)并实际居住的,分别定义为A1和A2。当可录取人数少于A类报名人数时,按A1→A2顺序录取,A1、A2分别根据房产证的登记时间先后排序。
B类.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该校学区内的购房合同并实际居住(开发商已交付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下同),分别定义为B1和B2。当可录取人数少于B类报名人数时,按B1→B2顺序录取。B1、B2根据购房合同上的签订时间排序。
C类.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不在该校学区但属该镇街的住房房产并实际居住的,分别定义为C1和C2。父母一方持本市的《浙江省居住证》,另一方持本市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登记地址在该镇街的,定义为C3。当可录取人数少于C类报名人数时,按C1→C3顺序录取。C1、C2排序方法同A1、A2,C3根据《浙江省居住证》编号从小到大排序。
D类.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拥有不在该校学区但属该镇街的购房合同并实际居住的,分别定义为D1和D2。当可录取人数少于D类报名人数时,按D1→D2顺序录取。D1、D2排序方法同B1、B2。
E类.父母有城区街道内实际居住和就业的证明材料,同时有父母一方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在城区学校借读。
父母有其它镇街内实际居住和就业的证明材料,同时有父母一方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在相应镇街内学校借读。
当可录取人数少于E类报名人数时,按在本市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时限依次排序录取。
F类. 与E类比较,父母没有在本市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当可录取人数少于F类报名人数时,由学校采取摇号方式录取。
在实施E、F类借读生招生时,对符合借读条件而未能被前一批次学校录取的,可以按原借读材料到下一批次学校申请借读。
⑵下列情况取消录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借读报名:
①借读报名材料弄虚作假的;
②报名对象到同一批次两所及以上学校借读报名的。
被录取学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有关手续,视为自动放弃。无法在省中小学学生电子学籍系统按时建立电子学籍的,取消就读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