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在同盟国联合受降典礼举行前一天即9月1日,国民政府下令宣布从9月3日起,全国悬旗庆祝三日,并于9月3日放假一日。1946年4月8日,中国国民党中常会和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临时联席会议通过了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提请核议的“定九三为胜利纪念日案”,同意9月3日定为国定纪念日。1948年9月8日,蒋介石签署总统令,规定9月3日为抗战胜利纪念日,并对纪念办法作了规定。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新中国成立伊始,政务院在194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以8月15日为抗战胜利日,规定了“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日”。1951年8月13日,政务院发布《政务院规定九月三日为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的通告》中说:“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通告》还要求“每年九月三日,全国人民应对我国军民经过伟大的八年抗日战争和苏军出兵解放东北的援助而取得对日胜利的光荣历史举行纪念”。1999年国务院修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时对“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继续作出规定。因此,“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一直是法定纪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