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国际奥委会是一个非政府性的,非盈利性的和永久性的国际组织,它以协会的形式存在,具有法人资格,于1981年9月17日得到瑞士联邦委员会的承认。它的组织机构形式是: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简称“全会”),执委会和主席。
1999年12月召开的第110届国际奥委会全会修改的《奥林匹克宪章》对国际奥委会委员(10Cmember)的产生作了新的规定:国际奥委会委员由自然人组成,人数总数不得超过115人,其中15人必须来自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的代表,15人为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主席或其领导成员,15人为国家(或地区)奥委会的主席或其领导成员。国际奥委会从它认为有资格的人选中选择和选举其委员。国际奥委会委员必须是一个国家的公民,这个国家有一个被国际奥委会承认的国家奥委会。国际奥委会委员是国际奥委会在这些国家或有关组织的代表,并非是这些国家或组织派往国际奥委会的代表。
自1999年起,新当选的委员年满70岁必须退休。而在1999年12月11日第110届国际奥委会全会召开之前选举产生的委员可在他80岁的当年年底退休(但在1966年之前当选的委员除外)。在目前过渡阶段,国际奥委会现有委员125人。
任职满10年的国际奥委会委员在退休之后均可成为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10CHonorarymember)。国际奥委会名誉委员可应邀参加奥运会,出席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和国际奥委会全会,但无表决权。国际奥委会现有名誉委员22人。经国际奥委会执委会提议,国际奥委会可从国际奥委会以外的、对奥林匹克运动作出过杰出贡献人士中选举国际奥委会荣誉委员(10CHonourmereber)。国际奥委会荣誉委员可应邀参加奥运会,出席奥林匹克代表大会。国际奥委会主席可邀请他们出席国际奥委会的其他活动和会议,但他们无表决权。国际奥委会现有荣誉委员4人。
全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它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对奥林匹克宪章的制订、修改和解释;选举奥运会举办城市;选举国际奥委会委员。全会的决定是最终的。
国际奥委会执委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和另外十名委员组成。主席任期八年,可连选连任四年。副主席任期四年,但至少经过四年的间隔才能重新当选此职。执委任期四年,在卸任的当年不得连选连任,除非他当选上主席或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