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海外高层次人才作用,《意见》强调,坚持充分尊重、积极支持、放手使用的方针,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发挥更大作用;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及课题,深度参与科研攻关和技术创新,适度放开外籍高层次人才参与教学科研奖项评选限制;高校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完善支持配套政策,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生活上提供更多便利,在工作上提供更多机会和更大舞台;鼓励高校建立改革试验区,创新海外高层次人才组织和管理模式。
在优化高层次人才考核评价和创新高层次人才激励保障机制方面,《意见》要求,要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导向,并根据学科、类型和人才发展阶段,逐步完善体现中国特色、符合国际通行标准的人才分类评价体系;要改进评价方式,科学设置考核评价周期和考核办法,激励高层次人才投身重大原始创新研究。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鼓励高校实行高层次人才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绩效工资分配方式,统筹考虑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现有高层次人才工资待遇,建立符合实际、水平适当、发展均衡、管理规范的薪酬分配体系。
为规范高层次人才有序流动,《意见》还明确指出,要加强高层次人才流动的规范化管理,强化高校与人才的契约关系和法治意识,落实聘用合同管理;坚持正确的人才流动导向,鼓励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高校流动,不鼓励东部地区高校从中西部、东北地区高校引进人才;发挥高校人才工作联盟作用,逐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和人才流动协商沟通机制。同时,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企业实现人才资源优势互补。
《意见》最后强调要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团结、引领、服务,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专家制度,班子成员要带头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密切思想感情联系。充分发挥人才在决策咨询、评审评估、科学普及和知识传播等方面作用,加强高层次人才典型宣传。关心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提供良好医疗保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