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出免职建议;
(二)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第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可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任免机关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法律、法规及有关章程有其他规定的。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