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区、市)考核实施方案,遴选建设考核基地,组建和培训管理考官队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公布本省(区、市)考核结果,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管理监督本辖区的考核工作。根据需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指定有关行业组织、单位协助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职责是:落实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培训过程考核,组织结业考核报名,协助申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基地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遴选认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承担结业考核任务。
第三章过程考核
第七条过程考核是对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临床能力水平与素质的动态评价,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主要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内容涉及医德医风、临床职业素养、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培训基地应当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试行)》的规定,严格过程考核。
第八条 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主要由培训轮转科室负责,出科考核原则上应当在培训对象出科前完成,并由专业基地审核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年度考核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应当在培训对象完成每一年度培训后进行。过程考核结果需及时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手册。
第四章结业考核
第九条结业考核是衡量培训整体效果的结果性综合评价,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分为临床实践能力考核和专业理论考核两部分。
临床实践能力考核主要检验培训对象是否具有规范的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的能力,采取模拟操作或临床操作等形式进行,各地应当严格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通过率。专业理论考核主要评价培训对象综合运用临床基本知识、经验,安全有效规范地从事临床诊疗活动的能力,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核试题应当从国家设立的理论考核题库中抽取。
第十条结业考核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的考核基地进行。
第十一条结业考核原则上每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提前3个月公布考核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且培训过程考核合格者,可根据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的结业考核有关安排,申请参加结业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