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3)

教育动态2018-09-20王新老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

第五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对工作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所在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二十四条 培训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长期服务基层,爱岗敬业,表现突出的;
  (二)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四)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六条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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