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市州要根据国家和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制定符合地方教育发展实际的评价标准细则,体现不同学段、不同职称等级、不同地域学校的特点和要求。
(三)创新评审机制
1.根据国家简政放权、管理重心下移和提高行政效能的指导思想,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和实施。正高级教师职称由省里组织评审;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组织评审;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至省直管县(市),其他县市区待条件成熟后再稳步下放,暂未获得一级教师职称评审权的县市区,其一级教师职称由市州统一组织评审;二、三级教师职称由县市区组织评审。
2.制定《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附件2)。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3.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要制定量化评审办法,细化量化评价标准条件,以审阅申报材料的方式,对参评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做出评价。
4.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评审公示制度,对岗位空缺情况、申报情况、考核推荐结果、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健全完善评审监督机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职称评审的监督,全程参与职称评审,严格执纪问责,确保评审工作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1.中小学教师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调整后的岗位结构比例执行(附件8)。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2016年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复我省评审正高级教师的总数为146人,市州评审指标确定根据各地中小学教师队伍总体状况、区县数量、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来下达。
2.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自主对岗位(学科或专业)申报,由学校(单位)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推荐拟聘人选参加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