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五条: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章第六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信念。
第二章第七条:党组织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采取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定期培训等方法,对他们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二章第八条:党支部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
第二章第九条: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二章第十条:党组织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章第十一条: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5至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因客观原因不能集中进行培训的,党组织应安排他们学习指定文件,并搞好辅导。没有经过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在落实以上七条要求中,各小组要完成三公示:即: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接收预备党员、党员转正都要进行公示,没有经过培训的入党积极分子,不能发展为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