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净化高等学校学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教育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这个意义上,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只是手段,关键在教育预防。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上,《办法》明确了包括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数据或捏造事实,不当署名,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或代写论文等6类学术不端情形。此外还规定,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可能穷尽,因而在第7项中规定了开放性的兜底类型,为今后实施中可能遇到新的或更为复杂的学术不端行为保留空间。”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方式上,《办法》规定高等学校可依据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辞退(解聘)或撤职、开除等处理。有关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针对实践中可能存在的查处不力、隐瞒包庇、处理不公等问题,《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学风建设委员会可直接组织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还要追究学校相关领导责任。
“《办法》的颁布实施,使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高校贯彻落实《办法》,依据《办法》健全完善高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优化高等学校学术环境。